关于下发《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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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徐矿司[2007]63号关于下发《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生产矿井、工程公司:为了加强矿用“特种”车辆的管理,规范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秩序,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运输,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贯彻执行。附: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抄送:王继承副总经理,裴立瑞、赵从国、杨家华副总工程师。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矿井轨道运输除使用牵引机车、标准矿车和物料车外,还大量使用一

2、些非标准“特种”车辆,如移动空压机、移动变压器、喷浆机、乳化泵站、“四超”车辆(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车辆)和工具车等。这些“特种”车辆使用地点不固定,车辆连接装置不规范,车辆总重和车体强度标识不清,设备与车体固定方式不统一。为做好“特种”车辆的运输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一、车辆管理1、各单位不得自制加工矿用运输车辆,所有矿用车辆必须取得“煤安”标志。2、运输车辆检查周期不得大于十天,“特种”车辆使用前必须检查,重点检查部位是:连接装置、车体和物、(设备)的固定、矿车轮对。车辆不完好或固定不牢固不得使用,并做好记录。3、所有矿用车辆使用前必须统一编号,建立台账。记录生

3、产厂家、“煤安”证号、使用日期、车辆总重、连接装置最大破断力。4、入井矿用特种车辆必须标明车辆承载物重量(kg)。5、所有车辆谁使用谁负责,必须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6、所有车辆不得脱轨放置,如确需脱轨放置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7、矿技术科运输专管组要完成对本矿矿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和“特种”车辆运输措施台账。二、“特种”车辆的连接、固定和稳固;1、特种车辆一次运输最大牵引力必须经过下列公式计算,最大牵引力计算公式如下:W最大=n(G+G0)(ω'cosβ±sinβ)+pLk(ω'kcosβ±sinβ)式中:W最大—

4、—最大牵引力,kg;n——牵引矿车车数,辆;G——矿车的载荷,kg;G0——矿车自重,kg;β——斜巷的最大倾角,(0)p——钢丝绳单位长度重量,kg/m;Lk——钢丝绳沿巷道的全长,m;ω'——矿车的运行阻力系数,取0.01~0.015;ω'k——钢丝绳的阻力系数,取0.10~0.20;“±”——上运取“+”,下运取“-”2、特种车辆连接装置的连接及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4条之规定。3、“超长”车辆间的连接必须选用钢性连接,其它“特种”车辆间连接可以选用柔性连接。当两车间连接装置超过2m时不得选用串车运输。4、车辆间连接装置必须经过拉力试验,其

5、承受的拉力值必须符合计算公式要求的最大值。5、连接装置要选用集团公司中标厂家的产品。6、加长且刚性的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以下附图要求(三张附图)。7、“四超”整体设备与承运车辆间的固定,要选用直径不小于16mm螺栓固定。非“四超”整体设备与承运车辆间的固定可以选用钢丝绳或铁丝,但必须捆绑牢固。设备重心应位于车体中间。8、运输“四超”材料(如轨道、管子等)时,材料两端必须连成整体(或用网封闭)并与车体相连,两侧和车体捆绑牢固,重心不得偏移。9、同一列车的连接装置的牵引高度和牵引中心线应一致。三、“特种”车辆的运输1、“特种”车辆的运输必须符合其它相关运输规定。车辆进入斜巷运输

6、要遵守斜巷运输相关规定。2、车辆运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要与现场相符,具有针对性。其内容主要包括:运输起止时间、措施执行负责人、运输起止地点、一次运输车数(平巷或斜巷分开注明)、运送车辆概况、车辆连接强度要求,每车“四超”上限、每区段牵引方式(包括牵引部位、连接固定方式和牵引的物料或设备)、异形或不规则物料和设备的外型尺寸上限、捆绑与装卸方式、使用材料与工具、人员分工和注意事项。措施要报相关部门审批。3、车辆运输措施必须按报批顺序统一编号,矿技术科运输组存档。4、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壁的最小间距必须大于300mm。5、车辆运输和停放过程必须在车辆(列车)行人侧悬挂“特种

7、”车辆管理牌,内容包括:负责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号、开工时间等。6、大型安装(拆除)工程运输现场必须悬挂“特种”车辆运输措施。7、3t底卸矿车不得用来运送设备材料;1t矿车运送时规定如下:运送材料高度不得超过车体300mm、不得运送超过车体长、宽的物料,不得运送设备。8、“特种”车辆在大巷和采区巷道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m/s,开关列车在顺槽巷道中移动速度不得大于1m/s。9、车辆脱轨和车辆复轨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图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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