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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专用条款特别约定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国资公司[2008]3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专用条款特别约定的通知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防止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对公司构成风险隐患的条款,避免公司财产损失,要求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专用条款中按以下要求约定:一、专用条款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该条约定要求:“工程进度款按已完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该比例不得超过85%;至工程验收合格时,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二、专用条款35条: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
2、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约定按以下要求签订:“3如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在承包人进场施工一周后不迟于14天内支付。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合理的工期及费用损失。”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约定按以下要求签订:“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3、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合理的工期及费用损失。”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约定按以下要求签订:根据本工程实际,通用条款33.3款调整为以下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送审计单位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报告确认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利息。”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三、专用条款47条补充条款3双方约定:“专用条款第35条违约责任的索赔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4、3%。”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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