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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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

2、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所得税实施细侧》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追溯调整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

3、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

4、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国税函[2009]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作出

5、明确规定。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企业2005年至2007年3年的折旧费用不做追溯调整。但对于2008年提取的折旧,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1、继续按5年的时间提取折旧,对2008年提取的折旧费用不调整。原因是3年的折旧时间是企业所得税实施

6、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实际提取折旧的年限完全可以大于3年,这样就不用进行折旧费用的调减处理。这种做法简化了折旧费用的处理方法,但没享受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给予的税前扣除的规定,多交了企业所得税。2、按3年的时间进行调整。此时,该项设备已在2005、2006、2007三年提取了折旧,折旧年限已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由于折旧费用不做追溯调整,2008年可以直接将净值50万元(110-20×3)调整到残值10万元,这样2008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40万元,调减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设备自2009年起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与

7、2009年的国际国内环境有关。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全面面临资金紧缺的局面,国家为了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2009年年初作出了许多的减税措施,国税函[2009]98号文这样规定也应该看作国家对企业减税上的资金支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2008年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大,影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税款征收计划的,应提前与税管员进行沟通协调。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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