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铭文考释(四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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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器銘文考釋(四則)(首發)劉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一《殷周金文集成》11475號著錄的是如下一件殘矛:《殷周金文集成》“銘文說明”部分對該矛的基本情況有如下介紹:字數:二時代:戰國著錄:學報一九五九年一期圖版一一·五出土:一九五二年湖南長沙市黃泥坑八七號墓現藏:湖南省博物館來源:考古學報編輯室檔案《殷周金文集成》稱該矛為“長矛”,對銘文所作的釋文是“長□”,即將銘文的第二字作為不識字處理。下面就對銘文中“長”字後的不識字進行考釋。按該矛為楚器,這一點與銘文字體及出土地相吻合。銘文為刻款,第一字字形清楚,釋為“長”準確無誤。此“長”字的寫法與?鐘“長”字作“”、長(沙

2、)戈“長”字作“”、包山楚簡“長”字作“”(簡230)完全相同。第二字之所以一直沒有考釋出來,是因為字的筆劃刻得過於草率,而且字的偏旁位置安排不夠規整,筆劃有些粘連錯亂,以致難以辨識。通過觀察和分析我們認為,“”字最上部的“”形部分是“尾”字,人形被刻寫得橫置,尾字所從中間一筆兩側應該向側下叉出的像“尾”形的筆劃因刻寫不便被刻成了兩個直筆。尾字最下部有些漫漶模糊。“”字左側的兩筆加上下部的三筆作“”形者構成了“辵”旁。而“”字中間的三個小的筆劃作“”形者構成了“小”旁。“小”字應該與下邊的“止”字有“借筆”的關係,即借“止”字的一筆為之,所以所謂“小”字實際上是“少”字。因此整個

3、字的結構實際上是從“尾”從“少”從“辵”,即應該隸定作“”。“”即“徙”字古文,包山楚簡作“”(簡78)、“”(簡250)、“”(簡259),郭店楚簡作“”(五行·17)。其中包山楚簡的三例字形也都從“尾”從“少”從“辵”,所從之“少”也是借“止”字的一筆,與“”字也採用借筆的手法相同。“徙”、“沙”兩字古音相近,據學者研究,《說文》徙字古文“?”就是從“沙”省聲的。《戰國策·燕策一》:“則燕趙之棄齊也,猶釋弊躧”,姚本注:“一云‘脫屣也’”。馬王堆漢墓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第二十章與此相當的文字作“說沙也”。“說沙”當從姚本注讀為“脫屣”。此為“徙”、“沙”古音可以相通之證。見俞

4、偉超著《中國古代公社組織的考察——論先秦兩漢的單—僤—彈》頁11—15所引李家浩先生的考釋,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知道了古音“徙”、“沙”可以相通,則上揭殘矛銘文“長”無疑應該隸定作“長”,讀為“長沙”。矛上刻有地名“長沙”,表明的是該矛的製造地或使用地。從該矛的實際情況綜合來看,“長沙”為製造地的可能性更大。該矛發現於長沙市黃泥坑,標明的產地和出土地正相合。《殷周金文集成》10914、10915收錄了兩件戈,銘文分別作:1091410915“長”字後一字應隸定作“”,已有學者考定應讀為“長沙”的“沙”,這無疑是正確的。何琳儀《古兵地名雜識》,《考古與文物》1996年6期

5、。該“”字右旁從“尾”從“尘”,“尘”字從“小”從“土”,“尘”所從之“小”字與尾字連寫在了一起,還因類化的緣故與上部的“尾”字筆劃寫成了一樣的形狀。該字中的“小”字也有借下部筆劃作“少”字用的可能,所以“尘”字可能應該隸作“”。“”從“土”從“少”,應該就是“沙土”的“沙”加“土”為義符的異體。上博藏楚簡《周易》中有用作“沙”字的“”字,其結構即從“尾”從“”作,與“”字所從的“”旁結構相同。“”字又從“邑”作,是戰國地名用字的慣例。包山楚簡有地名“長沙”,“沙”字寫作“”(簡78),也是從“邑”作,與“”的差別只是不從“土”而已,可資比較。上引兩件“長沙”戈為鑄銘,顯然“長沙

6、”即為製造地。這兩件戈出土于長沙識字嶺一號墓,其出土地與製造地也正相合,這一點與上釋出土于長沙黃泥坑的製造地與出土地相合的殘矛正可互相比照。戰國時期長沙是著名的製造中心,包括製造紡織品、漆器和銅器。尤其製造的銅器都是由銅、錫、鉛、鋅、銻、鎳、鐵七種金屬構成,比《考工記》所載“金錫相半”的配比更加精密,湖南省博物館《長沙楚墓》,《考古學報》1959年1期。由此可見當時青銅鑄造技術的先進和發達。二《殷周金文集成》11525號著錄了一件戰國時期燕國的燕王職矛:11525A11525B董珊、陳劍兩位先生在《郾王職壺銘文研究》董珊、陳劍《郾王職壺銘文研究》,《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集刊

7、》第三輯29—54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一文中將該矛銘文隸釋為:郾王職踐齊之/,台(以)為雲(?)萃?(矛)後來董珊先生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中華書局2007年4月版。中對該矛所作的釋文為:郾(燕)王職(殘)齊之歲(?)台(以)為雲萃?(矛)按該釋文基本正確,只是將“”字加問號疑釋為“歲”字不妥。從形體上看,“”字左邊寫法與“歲”字差別甚大,難以比附。從文意上看,“郾(燕)王職(殘)齊之歲(?)台(以)為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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