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用汇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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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用汇须知一、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为省财政厅或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方式的通知》(赣财行[2004]10号)规定,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用汇、其他项目用汇申请的时间。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天办结,对个别确实难以当天办结的,说明情况,解释原因,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办理权限(一)设区市及以下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核批;(二)省直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用汇,每个任务批件用汇额度在5万美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委托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

2、简称省中行)核批;超过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由省财政厅核批。(三)省直单位除因公出国(境)以外的其他各项用汇,由省财政厅核批。8省直单位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出国(境)团组,由省直单位按照上述额度在省财政厅或省中行集中统一办汇,各设区市财政局不予办理。地方和省直单位参加中央单位组团的,如需在当地办理,必须提供中央组团单位的收费通知。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侨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行[2001]76号)执行。四、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行[2002]117号)执行,即每人每次可申购400美元。五、出国(境)用汇申请办理程序(一)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先持省政府出国(境)任务确认件(批件)来我厅或省中行领取:1、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2、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3、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84、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需到设区市办理用汇申请的,可到所在设区市财政局领取第1、2种表格。(二)中央单位组团出国(境)的,办汇时应出具:1、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加

4、盖主管单位公章);2、省政府出国(境)任务确认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包括赴台湾的批件,下同);3、年度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4、中央组团单位有关出国费用通知;5、属于出国(境)培训任务的,还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6、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的不需填写);7、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省里组团出国的,办汇时应出具:1、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82、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

5、);3、年度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4、外方邀请函的外文及中文翻译(中文要盖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的公章,需注明费用来源);5、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的不需填写);6、申请培训费的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派遣单位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以及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7、申请城市间交通费的需提供国外日程安排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8、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除伙食、住宿、公杂、个人零用之外的其他用汇,用汇单

6、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费用:81、政府组织的对外宣传、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中发生的有关展览费、展台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邀请翻译人员的翻译费,用汇单位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中方组团单位与外方承办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2、国际会议会费,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参加国际会议的到会通知书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3、其他有关费用,需提供相应的审批依据。(五)“核销表”回国后填写,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六、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一周内,持以下材料到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1、经核准的出国用汇申请表第二联

7、;2、出国(境)护照(通行证);3、在国(境)外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以外的费用发票、凭证。发票、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和金额,并由团组负责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4、在境外兑换外币的“水单”;5、其他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6、根据发票、凭证填制的外汇核销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8七、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方式的通知》(赣财行[2004]10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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