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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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以下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2011-1版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坐落及名称区(县)街道(乡镇)大街(路)号小区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独立式住宅□其他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人物业服务企业全称物业服务企业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照号码业委会主任签字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联系电话业委会副主任签字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联系电话业委会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划转银行名称□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

2、国银行划转支行全称联系电话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资金专用账号提供材料清单□1、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2、业主委员会备案单□3、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书□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效证件复印件□5、业主委员会开户许可证□6、业主委员会预留印鉴业主委员会划转申请根据《物权法》和本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年月日至年月日,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共平方米,业主总人数是人。表决书共发放和送达份,实收反馈意见份,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本次会

3、议真实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1、以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2、以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通过决定以业委会的名义开立本物业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3、以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确定在银行支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4、以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

4、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确定由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5、以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6、以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人数人,占业主总人数的%。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同意授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鉴于上述表决意见,特申请将本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

5、到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业主委员会公章)年月日申请人声明本人为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现做如下承诺:一、本人已了解并遵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的相关规定及本申请表所载文字内容。二、本小区已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合法,做出的关于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已经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本人代表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准确无误。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证件号码: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证件号码:(业主委员会公章)年月日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

7、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业主未

8、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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