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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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论文提要:中国古代司法道德的历史发展,儒家居主流地位。最初形态滥筋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确立于汉,完成于唐。自宋后走向衰落,至近代瓦解。法律儒家化是以礼入法的活动,出现了儒家思想的法律条文。把伦理道德作为断案的依据,并施展了“曲法伸情”的局面。其特征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强制性。在发生德刑矛盾的情况下,则据统治阶级利益而择之。它的综合治理观念和和谐的观念具有现代价值。(共184字)关键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和为贵现代价值以下正文:中国古代的司法同立法一样,以富有浓厚的伦理

2、道德色彩而著称于世。在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历史发过程中,儒家的司法道德思想基本上居于主流地位,而道家、法家的影响不大。先秦诸子百家中,道家尚“无为”.,否定礼法,主张无为政治,显得过分消极,这在根本上与封建君主政治异趣。封建君主政治都是有为政治,不是无为政治。道家的影响主要在哲学、人生方面,而不是在政治、法律方面。法家贱德尚刑,重势、尚法、贵术,颇合君主专制封建独裁的需要,但又太露骨,太片面和极端化。秦代尚法家,二世而亡,封建君主不得不引以为戒。结果法家和道家一样,只能成为一股暗流。墨家主张“兼爱”、“

3、尚同”,在春秋战国之世,与儒家并为“显学”,至汉而“中绝”。从春秋末期到西汉中期,统治阶级经过四百余年的摸索、徘徊和挫折,终于确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虽然秦汉以后的儒学,不同于孔孟的儒学原型,但无论是董仲舒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为形式的汉代儒学,还是朱熹以“理”为核心,王阳明以“心”为根本的宋明儒学,其司法道德思想上的基本理论形态、基本内容、主要范畴、思维方式、讨论的基本问题及其主要主张等,与先秦儒家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所以说两千年司法伦理道德皆以儒家的司法伦理道德为主流,这是一个客观的结

4、论。一、中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演变过程我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最初形态滥觞于西周,其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伦理道德的主流地位确立于汉,完成于唐,宋代以后,逐渐走上衰落之路,至近代而瓦解。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发生、发展和瓦解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西周.周公认为殷商王朝“早坠”,无怪乎天命,而是无德的必然。在总结封王酷刑毁政,乱刑亡国的惨痛教训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针对武庚三监叛乱后的形势,如何对待处理殷民的归顺,关系到西周王权的存亡。周公便把明德与德用作为治国治政的

5、手段,实行怀柔政策,重视教化,勿滥刑杀,于先教而后刑之中,体现宽严适当,德刑并施,从此中国古代对法的思维方式被导向了伦理型,周公开创的伦理与法律结合起来的先例,实为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奠基者。第二阶段:春秋战国儒家尊重家族血缘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宗法礼教,并因袭和弘扬周公传统,创立了礼的体系,初步完成了司法伦理道德的理论建设。例如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就是反对苛政和严刑峻法,注重道德感化,强调统治人民不应单靠刑罚。在重德轻刑的前提下,当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仍可使用刑罚,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治理国家

6、。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是讲折狱持平,公正中直,不枉不纵,不潜不滥,不杀无辜,不诬无罪的意思。孔子提出的中庸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原则,在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中占极重要的位置,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刑事诉讼,而且贯穿于整个司法伦理道德之中。可是在当时,儒家这一套司法伦理道德的思想理论,不但不为统治者所重视,而且处处受到排斥。礼的精神在法律建设中的地位远远不如法家学说来得重要。第三阶段:两汉至清秦王朝奉行法家政治的失败,加快了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振兴,经过贾谊,特别

7、是董仲舒的理论论证和思想重建,以及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的努力,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的主流地位初步确立。西汉董仲舒把孔孟的“德治”思想发展和概括为“德主刑辅”。从此历代王朝都毫无例外地把“三纲五常”列为德治的主要内容,而且都明确要求立法和司法必须严守儒家伦理道德的信条。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由董仲舒提倡和汉武帝支持的“经义折狱”便成为封建王朝运用儒家伦理道德原则指导和改造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除依法令断狱外,还可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但是,所标榜的“原心定罪”实质上是既定法律不顾的罪行擅断主义

8、,审判者可以按照自己理解经文的意思,随意为权贵们开脱罪责,镇压和陷害劳动大众。自西汉后期起.对儒家司法伦理道德顶礼膜拜,并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律儒家化的传统,制定了许多以儒家司法伦理道德为指导的法典,大大推动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汉律规定“鞠狱不实”、“故纵故不直”等职务罪,提出“慎狱”就是司法官吏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应遵循的司法道德。除此汉律中按儒家思想制定的法律条文还有:其一亲亲得相首匿,儒家把父为子隐叫“仁”,子为父隐为叫“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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