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能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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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不能犯的处罚 作者:张岩  单位:北京警察学院 摘 要:本文首先对刑法学界关于不能犯可罚性的几组争论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其具备可罚性的可靠依据。作者进而提出不能犯的处罚原则,分析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并主张在法定从轻的基础上对其罪责进一步评价以求客观公正。最后作者结合本文论述的处罚原则,试对司法实务中涉及不能犯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以期研究成果能具实践意义。 关键词:不能犯  未遂  可罚性  处罚 ExplorationonthePunishmentofImpossibilityAttemp

2、t Abstract:ThispaperdiscussesthedebateonthepenalizabilityofimpossibilityattemptamongtheCriminalLawresearchers,andexaminesthefoundationsforcorrespondingpenalties.Itthenadvancesthepunishmentprinciples,analysestheprimaryfactorsinjudgmentdiscretionandconviction

3、ofimpossibilityattempt,andproposedthatontheprincipleoflighterpunishmentandforjusticeandobjectivityfurtherdiscretionshouldbesought.Tofurtherexplorethekeyissueofpunishmentandpursuethepracticalityofthisresearch,theauthorthenconcludeswithaproposaloflegalprocedu

4、resinpenalizingimpossibilityattempt. ....Keywords:Impossibilityattempt  Unaccomplishedoffense  Penalizability  Punishment一、引言 在刑法理论上,不能犯又称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二是对象不能犯,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

5、的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种属性而使犯罪行为不能达到既遂。[1]目前,刑法学术界对于不能犯是否具有可罚性,不能犯的处罚依据及原则存在较多争议,由此导致不能犯在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也得不到解决,如杀害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不能犯;不能犯是否应较能犯未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笔者认为,对不能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学理论,同时对司法实践也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而本文试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达到上述目的。 二、不能犯可罚性的争议 不能犯在我国传统理论中是作为可罚的未遂犯的一种类型而存在的,对

6、于不能犯可罚性依据的探讨离不开对未遂犯本质论的理解。如果说,刑法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那么对未完成形态之一的未遂犯的处罚,就可以认为是刑罚权适用的扩张。但问题在于,理论界就刑罚为何扩张其适用范围从而处罚未遂犯等围绕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未遂犯的本质等相关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这几对矛盾一直处于争论中。对这种未遂犯本质或处罚根据的论争,不仅影响着未遂犯的成立范围和可罚范围,同时也决定着不能犯可罚性的有无。[2](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

7、..主观未遂论的基本内容就是把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解释为行为人的意思或性格的危险性之外部表现。[3]因此,作为该种未遂理论的必然归结,未遂犯既然在行为人的犯意上与既遂犯没有差别,就应该得到同等处罚,同时在不能犯的问题上,也将否定其不可罚的立论。客观未遂论的基本思路是在行为的客观面中寻求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主张只有当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面临危险时,才存在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据此,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危险性的程度不同,从而在可罚性的“量”上限定了未遂犯的成立范围,同时根据危险性的有无即从可罚性的“质”上否定了绝对不能犯

8、[4]的可罚性。[5]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焦点在于是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是从其实施的具体行为确定其罪责。前者主张未遂与既遂同等处罚,认为不能犯均具有可罚性,后者主张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上比既遂要轻,对于不能犯的可罚性则根据“客观危险性”加以肯定。[6](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者的行为本身,包括与之相连的目的性、故意、意图等不符合法律规范。故认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应加入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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