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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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以保护被害人权益为出发点、兼顾加害人及社会利益的修复、有效降低司法消耗、提高诉讼效率等诸多积极价值而备受关注。我国理论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会裨益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关键词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可行性必要性从2001年以来,北京的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对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不起诉的改革试验。在加害方与被害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方明确表示放弃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再追究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仅仅以极为轻缓的方式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

2、轻处罚。“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是民间对法院这一突破性的司法尝试所做出的最直观、最通俗的描述。这种在学术上被称为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的制度首先由我国较发达地区的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从“赔钱减刑”、“花钱买命”这样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可以见得,很多人对这一制度持反对态度,或者退一步说,至少是不认同的。甚至连一些法制媒体也在坚持这样的说法。不难看出,民众对这一制度的最敏感之处就在于该制度在加害人充分赔偿犯罪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基础上,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减轻了刑罚;在这一模式下,贫

3、富不均可能导致适用刑罚的不平等。这样的结果有违民间质朴的正义和平等观念。本文试图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人手,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司法状况对该制度是否适合在当前推行发表一些意见和看法。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

4、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

5、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因为刑事和解达成后,会导致对加害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结果,应该严格限制其范围,以避免加害人利用此制度逃避刑罚。依照理论和现实的情况,刑事和解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轻微案件。由于其侵犯行为导致的后果不是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采取一般的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意义相对较小,因此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来处理,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

6、《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早已有相关内容来减轻、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鉴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方面尚未成熟,易冲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等手段达到最终目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将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减轻到最小,恢复社会稳定,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三、老人、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残疾人等犯罪的案件。由于此类人群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国历来对其予以特殊的关注。同样,在这类人群犯罪时,考虑到其特殊情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达到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四、成年犯为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由于是初次犯罪,偶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由于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

7、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也容易被教育和感化,改过自新。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挥余地还是较大的。五、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其关系遭到破坏,被害人的权益遭到侵害,但是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感情基础仍然存在,仍有挽救的机会,而刑事和解制度正好为此种关系的修复创造了条件,从而避免了一般诉讼程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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