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女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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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女职工劳动权益前言女职工因其生理特征及社会赋予的生育责任而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但实践中,侵害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广大女职工必须了解自身有哪些劳动权益,才能更好地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5.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6.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8.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9.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广东省

2、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5.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6.广州市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二、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特殊劳动纠纷(一)生育保险待遇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向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或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关费用。1.生育医疗费用法律链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

3、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1)产假期间法律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

4、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优先适用广东省规定)(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标准法律链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

5、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此项费用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链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4.哺乳假法律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

6、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二)特殊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关系争议1.未婚先孕及超出计划生育外怀孕首先,现行避孕措施并不能保证百分百安全;其次,怀孕并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并不一定会最终生育,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未婚先孕及超出计划生育外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要特别注意“怀孕”与“生育”的区别。2.未婚先育现行法律并未对未婚生育进行规范。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职工违反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

7、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一般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3.超出计划生育外生育现行国家法律层面亦未对超出计划生育外生育进行规范,但部分地区及司法实践指导意见有一套规定,大多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一致。另外,职工超生导致用人单位被政府部门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律链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单位和

8、组织对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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