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再审启动权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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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试论民事再审启动权  杨洁辉  一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具体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诉权行使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诉

2、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环节不同,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也各异,但在体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任务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害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

3、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现行民诉法吸收了国外再审之诉的某些内容,明确地将申请再审....权从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申诉权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无疑是个进步,然而现行民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完全没有获得诉权应有的地位和重视,只是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与再审之诉相折衷、调和的产物,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再审之诉仍不可同日而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章节没有冠以“再审程序”的标题。现行立法仍沿用试行法之章名,叫作“审判监督程序”,而其中却已包含三种启动再审的途径,分别是审判监督引起再审、检察监督引起再审、当

4、事人申请引起再审。这种现代

5、“刻舟求剑”式的立法模式显然不是立法者一时疏忽所至,它恰恰说明了在我国“国家干预主义”、“职权主义”法制传统的影响是多么地根深蒂固;二是与依法起诉、上诉便能当然启动一审、二审不同,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实行的是实体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却又用通知而非裁定予以驳回;三是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和确认缺乏刚性约束。这种审查的进行是非公开的,缺乏透明度,而且期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极大,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因此,在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

6、的权利尚不是一种规范意义的上的诉权,它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申诉权相比其实并无显著进步与优化之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能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申请(再审)权,这种权利的行使受时效、法定情形等多方面的约束,可以说是稍纵即失,在强大而又权威的公权力面前相形见绌,这充分体现了民事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对当事人再审诉权的压制和侵吞。有理由这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权是一种由法定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职人员(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行使的国家权力,而非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简而言之,它是一种公权力,而非私权利。  现行民诉法这种公

7、权力启动再审程序的立法例不仅与当今世界民事诉讼立法主流相去甚远,而且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所体现出的内在程序价值与立法理念大异其趣,可以说完全是与现代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背道而驰的。试想,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什么法院动员纠纷当事人起诉就致猛烈抨击,认为此举是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不当干预;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也惹来一片嘘声,认为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而再审程序启动权被人为地掺入了这么多....的公权力因素,人们却安之若素,泰然处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处处设防,层层限制到底是为了什么?这显然不是简单几句防止滥诉、

8、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能解释得了的。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再审程序启动权的成因谈起。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公权力色彩之所以如此浓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传统的影响是公权力启动再审的历史文化因素;二是对有关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立法理论的参照沿用是公权力启动再审的政治因素;三是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公权力启动再审的经济因素;四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公权力启动再审的法律观念因素。由于有关这些方面的论述比较多,此处不再展开。  二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事审

9、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诉讼机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个权利的时代已经到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现行民诉法这种公权力启动再审的立法模式已是明显落后于时代,越来越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脱节,在理论上其弊端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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