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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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实证考察——来自东莞法院的经验  陈斯*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近年来东莞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比重最大的一类案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所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实证考察》一文根据东莞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和分析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难点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成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主要类型,在广东东莞尤其明显。东莞地处珠三角中部,面积246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70多万,外来人口达800万,工商企业36万多家,以加工制造业闻名于世,近两年连续进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的中国最强经济实力城市第12名和地级市第一名。经济高速发展催生了发达的公路运输业。据统计,东莞登记入户的机动车100多万辆,加上东莞位于广深走廊中部,107国道贯穿境内,公路四通八达,已实现市、镇、村三级公路联网,过境车辆无法计数,交通繁忙加之外来人口多,民众交通意识普遍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

3、近几年来,东莞市发生的大小交通事故每年近3万宗。通过诉讼解决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呈加速上升趋势。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不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999—2005年分别为502、645、890、970、1089、2137、3665宗。其中2004、2005年分别同比上升96.24%和71.5%,2005年受理的案件是1999年的7.3倍。2002—2004年共审结3673件,2005年审结2848件。....  在东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四个典型的80%,即80%的肇事车辆是外地车,80%左右的肇事人是外地人,80%左右的受害人是外地人,8

4、0%左右的案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由此可见,案件处理面临较多困难。为使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时审结,东莞市两级法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东莞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于1998年7月1日正式开展工作,实行专业化对口审理。该庭虽只设一个合议庭,但自成立至2001年,已审结2181宗交通事故案件,且基本上无超审限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两级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均无一宗再审。  基于对1999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实证调查,本文试图厘清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概括法院的具体做法,分析法院审理所面临的困难,揭示相关法律制度

5、所存在的缺陷,最终提出制度建构的初步设想。鉴于东莞在此方面有所“超前”,在案件审理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和做法,故希望本文对司法实践的提炼能引发充分的讨论,并为其他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  (一)主体问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索赔主体既包括伤残者,也包括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继承人、财产受损害人等。并且,《交通法》实施后,赔偿主体有所变化。原《办法》第14条规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预付医疗费责任被取消,相应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垫付责任的主体将不复存在,而新出

6、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新的垫付责任主体。其次,赔偿主体的具体确定,应根据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结合当事人与车辆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归属关系,分别确立赔偿主体及其民事责任。  1.无证驾驶租用或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或出借人明知其不具备驾驶资格仍予出租或出借的,出租人或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他人维修、保管的车辆在维修、保管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办法》第31条所确定的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归责基础是监督或选任驾驶员不当,而此处车辆所有人

7、无任何过错。....  3.盗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盗用身份证、营业执照的人不承担责任。  4.挪用车牌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根据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下称《补充意见》),由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车牌挪用造成了车辆和牌照的分离,发生事故的系车辆而非牌照,故牌照所有人不能直接视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被挪用牌照所有人的责任应根据其在车牌被挪用问题上的过错来确定,能证明其在挪用车牌的问题上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关于直通港澳、大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问题,目前交

8、警部门的做法是以车辆在大陆登记的车主为车辆所有人,以车辆在港澳登记的车主为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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