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

ID:28549871

大小:64.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2-11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_第1页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_第2页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_第3页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_第4页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_第5页
资源描述:

《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股东出资瑕疵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准考证号:专业: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完成时间:指导老师:成绩:-1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目录一.问题的提出………………………………………………1二.出资瑕疵人的股东资格认定……………………………2三.出资瑕疵人转让其股东的效力…………………………4四.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对外责任承担………………………6五.解决方案…………………………………………………9六.后记………………………………………………………10-1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股东出资瑕疵

2、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及责任摘要: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履行出资(包括增资扩股时的增资)义务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缺陷。出资瑕疵包括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等情形。实践中,出资瑕疵现象普遍存在,由此也引来了颇多纠纷,特别是出资者的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后的对外责任承担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针对上述三个问题,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后提出了不同情形下的解决方法。关键词: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出资瑕疵现象普遍存在,由此也引来较大的纠纷特别是出资者的股东

3、资格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后的对外责任承担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下面就以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案情:A公司由甲、乙两位股东(夫妻)组成,共同出资300万元设立。几年后,由甲股东单独增资700万元,-1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一年后,该公司由新的股东B公司增资2000万元,同时甲、乙两位股东将自己的1000万元股份转让给自己的女儿江某,随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不久,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2000万元的大额合同。合同到期后,A公司因负债累累,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已不能履行。C公司

4、没有办法,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起诉后,C公司以工商档案里没有江某出资材料为由追加江某为共同被告。审理中,经法院调查,甲在增资700万元时虚假出资。江某辩称,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对象是转让人甲股东,而不是公司,在工商资料里当然不会出现出资的记录,至于甲股东是否为虚假出资,并不知情,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一审未能采纳该观点,认为江某作为甲股东的女儿应当知道甲股东虚假出资为由,判决由甲股东和江某在700万元的范围内对C公司承担责任。该案判决后,江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①案件来源:http://www.chinacou

5、rt.org/html/article/200904/22/353989.shtml(中国法院网)本案甲股东在增资时为虚假出资,系出资瑕疵的一种。案例中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出资瑕疵人能否享有股东资格;第二,出资瑕疵人转让其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第三,出资瑕疵人转让其股权后对外责任如何承担。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分析。二、出资瑕疵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现存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否定股东地位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广东

6、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件中,对广信实业公司在江湾新城公司中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裁定,即持此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由于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依法丧失股东资格。第二种,肯定股东资格说。此说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笔者认为,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对应关系,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为依据,是否实际出资不能成为判断股东资格的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

7、照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对那些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瑕疵人,若非经过合法的除权程序,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具体分析如下:-1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一)肯定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

8、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现行《公司法》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