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时效被驳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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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时效被驳回韩某于1987年11月进入被告某造船厂工作,1991年因工受伤,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七级,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2002年4月,造船厂因企业改制征求韩某意见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给予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万余元。韩某今年9月向有关部门咨询时得知构成伤残七级的可以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本案原告已知自己的劳动关系

2、被解除,领取了相应的待遇,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后再申请仲裁,也没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法院遂于2004年11月29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恢复与被告造船厂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点  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韩某未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故其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已过,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裁决。李某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

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原告李某在2007年4月2日开始供职于某公司,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2月份公司停发原告工资,3月底原告得知后,便电话询问公司老总,老总告诉原告不要来上班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书面传真一份文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各项损失计13645元,但一直未给与补偿。于是,2009年10月13日,原告便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补偿一个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

4、同的两倍工资等。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共计11850元。    被告认为,公司未收到原告的传真,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原告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08年3月底时知道其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时间开始计算。同年7月23日又

5、向公司主张过工资、奖金等补偿,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应从该日之后重新计算。原告称之后多次打电话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补偿的意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原告本应从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内向提起仲裁,但其直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其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七大焦点及企业应对策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也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主要致力于从程序上更好、更快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该法在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限制用人单位诉权、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均较目前的法律有较大的突破,我们预料

6、在新法实施后,企业必将面临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后如何确保合法、有效地行使企业管理职权?又应该如何预防和面对潜在或已经出现的劳资纠纷呢?本期资讯,我们将站在用人单位立场上,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可行的应对策略。■ 焦点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法条】: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

7、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读】:该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大突破。本条首先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是对民事案件证据举证的一般规定的肯定,同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管理的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很多证据材料均是用人单位所控制和掌握,如是一味的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劳动者显然不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所以法律在设计举证责任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意思就是主张在劳动者,而举证

8、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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