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本级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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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库规〔2018〕4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四)

2、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第四条36财政性资金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

3、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第六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进行监督。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呼银发〔2005〕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一般包括财政直

4、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36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执行预算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列入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二)规范运

5、行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支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规范业务流程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三)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支出效率。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及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情况办理。第十二条36呼伦贝尔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

6、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四)呼伦贝尔市本级预算经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预算单位一般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汇总报送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

7、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六条36预算指标的下达及调整,一般截止到12月15日。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到12月20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第十七条财政国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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