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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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第23页本科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差别,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晰的体系。而在我国的立法中,长期以来,对于这一制度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直到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将善意取得正式纳入到民

2、法之中。同时,我国的《物权法》将不动产列入到善意取得的客体之中,这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是一项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那么,我国《物权法》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其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他国相比,有什么创新之处?有什么不足之处?这都是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谈起,通过对境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以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客体要件为主要内容,并对其存在

3、的合理性,要性进行研究,旨在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另外,文章还将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研究,以及一些争议性问题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物的善意取得的解答,分析比较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与不足,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于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太过笼统,不够具体的缺陷有所裨益。【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构成要件不足与完善第23页本科毕业论文目录一、善意取得渊源及基础分析5(一)善意取得的渊源5(二)善意取得概念6(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7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72、善意

4、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9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1(一)善意取得的客体要件:11(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要件12(三)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13(四)善意取得的客观条件14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15(一)《物权法》领域产生的法律效果15(二)《债权法》领域产生的法律效果16四、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内容17(一)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17(二)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19参考文献23第23页本科毕业论文浅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渊源及基础分析(一)善意取得的渊源近代民法上的许

5、多制度都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却并非如此。通说认为,现代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从日耳曼法上“以手护手”观念为基础,在此过程中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受让人须为善意这一因素演变而来的。早期的罗马法上并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传来取得,立法者遵循“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即后手从前手的手中获得某物时,其获得的物权不能超过前手原有的对该物的物权,只能等于或小于前手的物权。所以在发生无权处分人擅自将动产移转给他人的情况是时,原权利人可以依据“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第23页本科毕业论文

6、的原则,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即使该不知情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所有人也可以取回。罗马法有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在古罗马时期占有和所有权并没有太大地区别,但是随着古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罗马土地所有权关系也逐渐明朗起来,逐渐形成了占有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此时,占有只时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表现为当占有和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如大法官不能即时地判定所有权的归属,则会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的现状的命令,待明确双方真实关系后再做出确权判决。在这种占有和所有权分离的制度下,受让人信赖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

7、据。所以当时的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没有对因信赖占有人为所有人的受让人进行保护,而更加侧重于保护物的所有权人。一直到罗马共和国末年,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上出现了短期取得时效制度,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制度强调了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严格规定了时效期间,弥补了“后手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弊端。到了日耳曼法时期,占有成了日耳曼法的核心,成为物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不再是罗马法时期被普遍承认的一种事实状态,而成为一种权利的象征。占有和所有权相互牵连不可分割,不再互相

8、独立,而是相辅相成。占有是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占有人即为所有权人。当物的真正的所有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该物时,他对该物的物权效力将减弱,此时如果物的直接占有人将物移转给他人,所有权人将丧失对物的所有权,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日耳曼时期这种占有和所有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善意取得制度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尤为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基础。同时,日耳曼法还将物由他人占有的状态分为了基于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被他人占有和非基于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被他人占有。前者为占有委托,后者为占有脱离。在占有委托的状态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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