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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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工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建设,建立科技人员服务工业企业创新转型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派驻到我市各工业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2、安排,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第二章选派与接纳条件  第五条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第六条派驻企业应为在厦门注册、研发和生产的科技型企业,具备基本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科研经费,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第三章职责与工作任务第七条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

3、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帮助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聚集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共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第八条除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外,鼓励特派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与入驻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合作。第九条驻在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协议承诺,把特派

4、员作为企业的重要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第四章选派程序与管理第十条特派员选派工作坚持立足企业实际需求,采取“双向选则”的方式进行选派,具体程序如下:(1)征集需求。科技型企业填报需求信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征集有进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具体进驻等意向信息。(2)对接需求。发布技术需求和派驻意向,并组织对接洽谈,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和合作内容,签订意向协议书。(3)推荐人选。派出单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正式报送推荐名单,附上已签订的意向协议书等相关。(4)确定名单。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意向协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特派员和企

5、业名单,并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名单,特派员、派出单位及企业正式签订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等它协议作为补充法律文件。第十一条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特派员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派驻方式以兼职为主,也可脱产;特派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派驻时间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续聘。第十二条特派员要妥善处理教学、科研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特派员派

6、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高等院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特派员可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派出单位允许,以技术、管理、资金等投资入股所驻企业并取得相应的合法报酬。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措施第十六条特派员每半年应向驻在企业和派出单位提交工作小结。第十七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派驻协议书履行情况,包括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获“良好”以上等次的特派员,每人给予生活补助5万元。对考核不及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

7、以解聘。  第十九条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工业科技特派员合作项目”,对特派员与驻在企业实施科技合作项目,择优给予一定扶持。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将联合相关部门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记录诚信档案,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解释,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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