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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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一、前言《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我们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两者都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工商执法关系重大。这次培训会,让我们一起重点学习一下这一法一规定,以及在工商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二、行政强制法概述首先,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三章第一节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

2、行的程序等等。我们后面重点学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其次,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三、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也可以说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

3、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适当原则。也叫比例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时,要选择一个既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同时又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最小的行为,二者之间有适当的比例。《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同时,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体现了适当原则。(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四)禁止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

4、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四、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5、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这里强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过程中使用的,不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使用;二是其主要目的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而不是方便行政机关的执行;三是暂时性。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总共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五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

6、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一)项和第(四)项不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六、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外(一)取缔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取缔的对象是从事了未经行政机关许可从事的活动,要达到取缔的行政目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其中有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二)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联系方面,首先体现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登记保存的目的也是为了取证。其次二者都有时限,扣押最长时间是六十天,登记保存是七天,这一点既有联系也有区

7、别。本质区别在于,扣押是将扣押的物品放在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控制的空间内,而登记保存是由当事人保管,是就地封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其意思很明白,是由当事人保管,行政机关不能“异地保存”,这说明了扣押与登记保存性质是不同的。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这一款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基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设定。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所以根据现代法治的

8、要求,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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