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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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容摘要2关键词2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3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3(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3(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性质3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4(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4(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4(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4三、《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行为的界定5(一)《侵权责任法》下过

2、度诊疗仅限过度检查环节5(二)“过度检查”认定标准是诊疗规范5(三)“合理告知”可排除过度检查侵权5(四)“过度检查”责任的法律后果6四、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6(一)在法律适用方面6(二)在医疗鉴定方面6(三)在损害赔偿方面6五、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与赔偿责任7(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7(二)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8参考文献10-..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引起了广大患者的不满和社会的诟病。“过度检查”、“重复检查”有的医疗机构是出于利益的考虑,有的是

3、出于推卸责任的目的,尤其是《证据规则》出台后,规定了医疗机构负有很高的举证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时进行“全方位”检查,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关键词:过度医疗行为过度检查重复检查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法》出台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发生变化,《侵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对于患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那医疗机构就应

4、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度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个体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服务[1]。即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诊疗方案超越了疾病本身的需要。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就是:诊疗手段使用超出诊疗的根本需求;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患者承担额外的风险,遭受过度损害;超出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2].其在诊断方面表现为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采取过度检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要求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在治疗方面表现为不合理的

5、高价用药、手术过度耗材、不必要甚至重复检查。(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性质关于过度诊疗行为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医疗合同说”、“医疗消费说”、“侵权责任说”几种观点。“医疗合同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3]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获取超额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患者治病心切的心态和对医疗领域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自己专业优势的强势地位,恶意对患者进行过度诊疗,给患者带来财产上的损失或身体上的伤害,属于民法中欺诈的民事行为。“医疗消费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过度诊疗行为是一种消

6、费上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患者可以主张双倍退还诊费。“侵权责任说”认为过度诊疗是违反法律针对—般人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民事主体双方自行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应按照侵权法追究责任。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

7、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

8、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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