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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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服务的,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

2、社会福利补贴。第三条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第四条凡是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二章补贴条件第五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第六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第三章补贴对象及标

3、准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申请对象能够按残疾类别、等级确定的,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对申请对象残疾类别、等级难以直接认定的,按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精神,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第八条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以及部分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等残疾人。(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

4、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部分二级肢体等残疾人。(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指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的一级以及部分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经核实,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对象确认。第九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和13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

5、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残联备案。第四章补贴申请及审批第十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6、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未通过审核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重度残疾人护

7、理补贴条件的,县(市)、区残联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额,并将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五)公布。县(市)、区残联将发放名单返回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列入发放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填写《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口簿;(二)本人居民身份证;(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补贴发放第十

8、二条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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