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救济地博弈分析报告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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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方法的选择有其价值基础,主要包括正义和效益。二者既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救济制度中的正义主要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正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正义,也包括立法正义,即在立法中排除任何特权和专制因素,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然而,正如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是公平价值的一种尺度或者说评判依据。效益是实现公平的基础。经济学中成本效益观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无论是一种道德追问,还是一种法律实证,民事权利无疑是神圣的。民事权利救济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一种矫正措施,是一种补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没有救济就

2、没有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一、民事权利的救济性及其制度基础  权利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中有不同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1]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首先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权利由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立法者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有其价值取向,如在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时间和行为方式上作出限制。  救济性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社会的基本观念。民事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受到侵

3、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权利资源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对有些权利未加规定,另一方面是权利意味着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滥用。其它如权利客体的不足以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由于权利资源的稀缺性,因而,为了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

4、配置。合理的权利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3]二是利益的矛盾性。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走出权利的抽象思辨,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的确认、实现总是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权力或者民事权利的“滥用”以及民事义务的违反都会造成权利的损害。三是某些民事权利对主体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主体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阻碍,这时也需要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民事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的一种

5、援助性民事权利,这是基于民事基础权利被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内容,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相对于原权(第一性权利)而言,它是第二性权利,即由于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而派生的权利。其次,根据救济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根据适用的程序的不同,不同性质的权利救济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等)。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权利救济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存在着较大差异。现代社会一般存在三种救济途径:自力救济、公助救济和公力

6、救济。按照是否通过司法程序可分为诉讼救济和诉讼外救济。诉讼救济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外救济也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略写ADR)。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进行权利救济,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之力,因而通过自己的力量在法律范围内来维护合法权益就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自力救济包括自救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到救助的目的,它的主要形式就是和解,这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方式。权利主体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采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

7、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它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公助救济又称为“类法律式”的救济,主要包括仲裁与调解两种形式。公助救济是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中间形式。司法救济,又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的补救。它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权而实施的救济,具有国家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司法救济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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