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

ID:28848611

大小:2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14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_第1页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_第2页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_第3页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_第4页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其比例为: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费;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的损害赔偿费;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费;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的损害赔偿费。  事故责任者有三方以上的,参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第十六条 医疗费:按照县以上医疗(抢救期间除外)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康复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限公费

2、医疗的药品)。结案时,如当事人确需继续治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县以上医院的建议,确定继续治疗的时间和费用,一并计算。  第十七条 误工费计算的日期为实际误工日期。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和单位出据的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为依据,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参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有企业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八条 护理费:交通事故伤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确定护理人员1名。伤势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由医院建议,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可

3、增加护理人员1名。具体标准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伤者定残之后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据伤残评定等级,Ⅰ--Ⅴ级伤残者可一次性补偿护理费用。其标准为:Ⅰ级,5000元;Ⅱ级,4000元;Ⅲ级,3000元;Ⅳ级,2000元;Ⅴ级,1000元,统一计算在损害赔偿费用中。  第十九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评定等级,Ⅰ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Ⅹ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0%。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Ⅱ--Ⅴ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

4、偿比例4%;Ⅵ--Ⅹ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二十条 残疾用具费: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本省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或普及型手摇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所需的费用确定。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付给。其标准按照省民政部门核定的国产普及型假肢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在事故发生地火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丧葬费标准为500元。另

5、外,整容、尸体存放、运尸等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批准,计算到损害赔偿费用中,但最多不超过300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费用自费。  第二十二条 死亡补偿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为“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伤残评定为Ⅰ--Ⅴ级的残者。“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扶养的、无收入的人。其生活费用按实际人数付给。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

6、每人每月60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交通费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死者丧葬事宜、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有关人员的车船票费。不包括飞机、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票费,特殊情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可。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范围,以每人每天25元以下计算,凭据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

7、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

8、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