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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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专业技术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职称苏职称〔200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职称评审办法通知6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

2、通知》(苏职称[2000]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三条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符合国家或者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第七条

3、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主要是: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

4、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他方面的材料;7、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资格证书用);68、《送评材料目录》。审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第八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

5、负责接受送审材料并进行认真复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条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问或者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第十条接受委托的机构(单位),经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后,应当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要求以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

6、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可以向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第三章组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接受相应的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专业(学科)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省属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专业(学科)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职称工

7、作职能部门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职称专业(学科)主管部门的省属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批准。省辖市以及其所属地区或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6第十四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分支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

8、满的评审委员会以及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第十五条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应当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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