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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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举债资金及政府接

2、受捐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非基础性、公益性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细化监管措施。第三条 全部使用区政府性资金,或者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20%以上或绝对额超过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15—国务院、重庆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投资补助、民营经济贷款贴息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规模应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二)坚持民主

3、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六条政府投资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安排到单项估算投资10万元

4、以上(含本数)的具体项目。—15—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先行单独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必要依据。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项目数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要素平衡等,纳入国家建设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在每年10月底前提交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及主

5、管部门审查平衡,报分管区领导复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区人大审议、区政协协商,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第九条 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计划执行中确因应急抢险、上级部署、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动议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下述程序提请决策:(一)估算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新增项目,不需要区财政资金平衡的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即可实施,需要区财政资金平衡的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审查、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审定后实施;—15—(二)估算投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由项目单位先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初审后,再报请分管专项

6、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三)估算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由项目单位依序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初审,并报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条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变更调整投资规模的,应按下述程序重新报请决策:(一)计划追加额度在200万元以内或估算投资2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追加后仍未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二)计划追加额度超200万元或估算投资2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追加后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

7、依序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初审,并报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新增项目和调整项目,需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区政协审议审定的,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按规定报区人大审议、区政协协商,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且未按新增和变更项目规定程序提请审定的项目,相关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审批,项目单位不得动用资金擅自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区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15—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四条项目决策后,由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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