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东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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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具有法定的赡养、扶

2、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达到18周岁的单身居民按照家庭对待。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10-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城管办、县公积金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房源供应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

3、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

4、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10-(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

5、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 资金保障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四)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五)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0-(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七)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八)社会捐赠和

6、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缴入财政保障性政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第四章 准入条件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2.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

7、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3.在我县主城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10-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未婚。2.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3.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4.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住房和无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

8、合同。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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