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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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计生办:根据桂人口发〔2013〕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及《关于明确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口计生〔2013〕69号)的规定,凡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没有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申报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2016年申报的对象,要求在

2、2016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辖社区进行申报。为与自治区的预算资金同步,以后每年申报的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人为当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执行。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14附件2:《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附件3:《关

3、于明确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口计生〔2013〕69号)联系人:永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股 蒋枝联系电话:6936562永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24日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桂人口发〔2013〕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18日1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二)具有本自

5、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20

6、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第四条14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为:(一

7、)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应配合户籍地做好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

8、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无误后,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以报告(附符合发放奖励金条件的人员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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