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

ID:29004092

大小:2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15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_第1页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_第2页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_第3页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_第4页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无论是合法分包合同还是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①分包合同有效的,分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②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的,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的权利1.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

2、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2.转包、分包合同无效时的诉讼当事人。(1)实际施工人可以仅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2)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起诉。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需要注意两点:①法院是“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②法院可以追加发包人为“当事人”,即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追加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三)技术转让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

3、转让合同包括: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让与人的义务。①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可以引出一个推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③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2)受让人的义务。①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受让人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②按照约定承

4、担保密义务。③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四、技术合同(★★)(一)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以下权利:①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②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的权利。(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②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

5、权;③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原因在于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③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④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根据《合同法》第341条与《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

6、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当事人均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②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

7、以收缴。返还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③所受利益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