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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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适应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动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使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为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以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

2、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中关于幼儿园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参照上海、浙江、北京、辽宁等外省市相关标准,对《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本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2)第三章建设用地……………………………………………(6第四章

3、园舍建筑……………………………………………(7)第五章设施设备……………………………………………(18)第六章师资配备……………………………………………(21)第七章经费保障……………………………………………(22)第八章附则…………………………………………………(23)附录一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附表)………(24)附录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用词用语说明…(37)附件《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4、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

5、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

6、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应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第七条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设置与规划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八条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确保安全。第九条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

7、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第十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

8、0人,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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