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

ID:29012417

大小:49.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16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_第1页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_第2页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_第3页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_第4页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违法充装和运输燃气行为的处罚—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违法充装和运输燃气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燃气管理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20028监督电话0778-62131189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第十七条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二)对出站的钢瓶

3、进行复检;(三)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五)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六)不得给报废、改装、漏气、超重和超过规定误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

4、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10实施对象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企业行使层级县级1112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第十七条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

5、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三)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五)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六)不得给报废、改装、漏气、

6、超重和超过规定误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13行使内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第十七条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三)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

8、瓶相互倒灌液化气;(五)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六)不得给报废、改装、漏气、超重和超过规定误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14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