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承办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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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违反拆迁法规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主任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二)《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承办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承办业务,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

2、%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在拆迁过程中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按法规要求,擅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伪造、涂改、买卖或转让拆迁项目造成拆迁当事人越级、群体上访的;发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二)处罚标准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3、成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职权发现有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事实;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立案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案件承办人(A、B)对违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例需要的案件,填写《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违规行为立案登记表》,经主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

4、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拆迁单位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拆迁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1.案件承办人(A、B)应当在立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2.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A、B)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

5、案卷交科长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主管主任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三)审查主任将承办人(A、B)报送的《拆迁承办单位违规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核签。(四)告之、复核与听证1.拟实施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拆迁承办单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拆迁单位违规行为拟作出责令停止业务开展,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

6、决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2.承办人(A、B)起草的告知书经主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批。经批准后,拆迁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由承办人(A、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之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A、B)组织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拆迁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7、定后,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拆迁主管部门将停止其一切拆迁业务的开展或申报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质。(八)结案归档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五、处罚决定时限拆迁承办单位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主任审批,可延长1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长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主任办公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

8、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qqhr.gov.cn)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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