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国家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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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国税函〔2014〕33号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各单位:为满足基层单位业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2007】266号)和《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资料的通知》(赣国税函【2013】326号)要求,现就加强税收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通知如下。一、领导重视税收征管资料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各类资料的总称。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

2、,各单位一把手应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征管资料管理,强化征管基础,明确法律责任,促进规范执法,为今后的数据运用及分析提供基本保障,进而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二、落实到位基层各单位应贯彻执行好《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对应的考核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对资料保管、利用,所需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设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档案柜、资料架等设施,配齐资料管理所需的电脑、半自动装订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三、管理细化(一)收集实行“分工管理”。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

3、等事项;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传递、装订、归档、保管等事项;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的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等事项;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二)传递实行“痕迹管理”。在申报征收期内,资料的传递应严格按照省局管理办法要求时限传递;征期结束后受理的涉税资料,应当在3日内及时分送。各相关部门的传递人与被传递人,在办理税收征管资料传递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清点、核对、签字。(三)归档实行“户籍管理”。各单位应

4、遵循按户整理、按期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更新和存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各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及档案部门加强沟通,探索将高风险行业注销纳税人存续期间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上交给档案局保存,或取得当地档案部门授权,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高风险行业注销纳税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四)考核实行“常态管理”。市、县两级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局每年不定期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综合检查,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5、,对未按规定进行征管资料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视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附件1、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明细清册2、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抚州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6月3日(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0794—8222175)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承办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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