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民族事务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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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浦区民族事务服务指南目录一、少数民族事务办理指南二、常用民族政策指南三、杨浦区清真食品供应指南四、附录一、少数民族事务办理指南(一)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民族成份证明事务根据“(96)沪府[1999]38号文规定,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且已来沪居住达到一定年限(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2、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结婚,且来沪居住满4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16

2、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3、夫妇一方为本市少数民族居民的,其外省市(区)配偶申报户口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凡符合落户条件的申报人,在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时,除应提供现行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市拟入户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婚姻状况和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经区(县)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民族事务部门受理所需材料:1、申请表原件(到杨浦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领取);2、申请人及配偶的结婚证书及复印件;3、申请人及其配偶常住户口簿及复印件(户口簿

3、复印件含地址和本人情况栏);4、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受理点:杨浦区控江路1535号1号楼321室联系电话:65155250服务时间:周二、周四上午8:30-11:30(二)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事务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在1990年5月颁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等文件,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

4、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1、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2、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3、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民族事务部门受理所需材料:1、《办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证明的申请表》原件(到杨浦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领取);2、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及复印件;3、所在街道(镇)办事处审核意见原件。受理点:杨浦区控江路1535号1号楼321室联系电话:

5、65155250服务时间:周二、周四上午8:30-11:30(三)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确认事务根据沪民宗发[2011]046号文规定,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由考生就读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取消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宗办(委)加盖民族成份证明章的做法;考生少数民族身份认定采取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办法;当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时,相关区县民宗办(委)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认真做好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本市在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各类升学考试中

6、,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照顾(加分)录取的政策。每年度加分幅度由市教委确定。(三)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事务《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事先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凡符合《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本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挂牌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民族事务部门受理所需材料:1、少数民族职工比例数;2、少数民族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3、主、辅原料的供货证明;4、培训合格证;5、上海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受理

7、点:杨浦区控江路1535号1号楼321室联系电话:65155250服务时间:周二、周四上午8:30-11:30二、常用民族政策指南(一)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民族方面的法规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94年12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0年8月通过了《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二)本市对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丧葬补助费规定遵照“沪财行(1993)第60号、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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