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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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第二章申请第三

2、条“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第四条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党建工作类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二)党风廉政(含政风

3、行风)建设类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

4、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3.在理论研究、工作

5、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第五条“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第六条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三章遴选、评审与立项第七条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事前公示,事后公告”,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第八条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第九条“

6、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第四章经费与管理第十条“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2/3,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1/3。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各单位。第十一条“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第十二条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

7、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第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经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经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销项目,并停止资助。第十四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8、的申请人,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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