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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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泰姜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高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金章、钱中美,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市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姜堰市梁徐镇林野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军与被告姜堰市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9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于X

2、X年10月14日提出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江学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XX年12月13日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审理中断,后因原告撤回鉴定申请,本案恢复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中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原告诉称:XX年12月8日,原、被告签

3、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自XX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月工资6000元,被告负担原告部分社保缴费补贴8000元/年;另约定被告给予原告离开原单位的补偿金10万元,XX年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自XX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及补偿金等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XX年6月底向被告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同年7月2日,原告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6000元、社会保险补贴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赔偿金36000元,约定补偿款

4、50000元,合计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被告辩称:1、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2、原告请求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双方约定补贴社保费用是无效条款,因为该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社保费用不得发给本人,应当向社保局缴纳。因为原告已经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西安参保,被告无法给原告参保。就同一事项双重享受国家

5、保障,不符合社会主义保障理由。3、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原告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后。4、加付赔偿金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畴,法院不应当受理。5、被告不应当给付原告补偿款50000元,出具欠条的曹德彬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欠条是无效的。原、被告约定给付10万元补偿款是基于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在被告单位服务满10年的情况下所给予的补偿。而原告在与被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欺诈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劳动合同的

6、第32条应为无效条款。原告在仲裁庭审中,仲裁员询问时,原告回答的是已经解除,更进一步证明了给付补偿款的前提是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不应当给付原告补偿款,原告应当将领取的补偿款予以返还。综上,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反诉原告诉称:反诉原告高薪聘请反诉被告到本单位上班,双方于

7、XX年12日签订劳动合同1份,其中约定:因反诉被告与西安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反诉原告单位工作,反诉原告同意补偿其10万元。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成为单位唯一一名焊接专业人员,其进入本单位工作后,反诉原告发现其技术不过关,工作严重失职,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反诉被告接到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通知后,于XX年6月17日开始无故旷工,XX年6月24日反诉原告以反诉被告无故旷工3天以上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反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过留置送达和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提出劳动仲裁,在庭审过程中,经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得知反诉被告于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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