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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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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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贵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参照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贴息资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使用贷款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给予贴息的资金。村民合作社可与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整合好原有的村集体资产,审慎选择好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产业项目,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入适合本村发展的产业,结合振兴乡村的财

2、政扶持资金,利用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促进金融资金投入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中。村级集体经济代表组织应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就具体的产业合作项目签订产权明晰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第三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应按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办法准备好相关贷款申请材料。村民合作社组织本身具有实体经济性质并有抵押资产的,直接申请贷款;村民合作社组织尚未形成经济实体或没有实际经营的,须通过与具备贷款条件的经济实体合作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在明确合作方式和双方权利责任的前提下申请贷款。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和办理。贷款用途

3、须切实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贷款主体承担全部债务偿还责任,村(居)委会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第四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由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跟踪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享受贴息贷款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应具备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范,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具有还款能力,非亏损经济实体等条件。第六条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贷款金额、相应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贴息期限3年。3年内市财政共安排1000万元、县(市、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500万元,

4、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产业发展贷款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进行贴息扶持。各村使用贷款对农村闲置土地进行流转用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200亩(含以上)的,在未进行发包或集体经营使用前,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最长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第七条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原则上每个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每个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贴息金额按照一季一审核、一季一贴息的方式,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主体账户,每季度贴息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贴息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

5、月31日,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第三章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八条需要申请贴息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报经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核实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县(市、区)农业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贴息资格条件、贷款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贴息金额的审核意见后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农业局送审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主体账户。第九条申请贴息资金时,需提交如下资料:(一)项目申报表,主要应包含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日期、

6、投资金额、与村集体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期限、利润分配、股份比例)、市场前景预测等内容;(二)贷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三)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四)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凭证。第十条县(市、区)农业局要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贴息资金相关材料严格审核,重点对银行贷款是否真实、资金投向是否属实、利息支付凭单是否真实、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四章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按季度提交财务报表,乡镇

7、党委、政府要对贴息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挪用贴息资金的,或套用贷款不按要求投入到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停止贴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贴息项目的责任追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并取消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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