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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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ⅩⅩ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Ⅹ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规范本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操作,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是利用电脑图像技术,结合模式识别、神经网络、光电子和计算机技术达到分辨印鉴正确性的系统。可实现对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电子化管理,达到方便操作、安全控制的目的。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使用范围为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和撤销等印鉴管理业务及客户

2、预留印鉴的验印业务。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图章印鉴正确性的核验,不对签字进行识别。第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由各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建库,总资金清算中心、各级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及各营业网点使用印鉴库。建库客户端与验印客户端须严格分离。第五条 客户印鉴的建库、变更和撤销由营业网点审核后送管辖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处理。账户的开立、使用9、变更和撤销等按相关制度执行。第一条 电子验印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建设和推广,各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第二章 柜员设置及权限管理第二条 按操作权限的不同,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分别设置验印识别组、资料录入组、资

3、料复核组和柜员管理组等四个组别。各组别的操作权限如下:验印识别组操作权限为:资料查询、验印识别、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资料录入组操作权限为:资料录入、资料查询、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资料复核组操作权限为:资料查询、审核业务、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柜员管理组操作权限为:日志管理、行员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柜员代号必须按统一规范设置,一个柜员代号对应一个组别的操作权限。同一操作柜员只能设置一个柜员代号,不得设置多个柜员身份。柜员代号设置形式为AABBBBBB,由8位数字组成。AA表示柜员身份:01为验印

4、识别组、02为资料录入组、03为资料复核组、09为柜员管理组;BBBBBB为操作柜员顺序号。各支行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的顺序号由总行统一分配;9资料录入组和资料复核组操作柜员的顺序号编码规则为“支行代码(2位)+09+顺序号(2位,分别从01开始编制);营业网点验印识别组操作柜员的顺序号应与操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柜员号相同。第一条 各支行会计部门需设置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1名,负责会计部门及所辖营业网点操作柜员的建立和变更;各支行会计部门设置资料录入、资料审核操作柜员各1名(初始建库期间可增设1至2名,初始建库完成后应减少操作柜员数量),负责所辖营业网

5、点新开户、销户、印鉴变更的操作。营业网点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设置多个验印识别操作柜员进行验印相关操作。第二条 各支行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的新增、注销和密码重置,需向总行会计结算部进行书面申请(管理员信息变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操作柜员在第一次进入系统或进行密码重置后,柜员密码必须修改,严禁使用初始密码操作系统。柜员密码的日常管理,参照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密码管理要求执行。第二章 印鉴的建库、更换及销户处理第四条 初始建库前,对存量预留印鉴进行清理,必要时请开户单位重新更换预留银行印鉴

6、。9第一条 电子电子验印系统初始存量预留印鉴建库和日常印鉴录入工作统一集中在管辖支行会计部门进行,当日录入的印鉴,必须当日审核确认。录入完毕的印鉴卡由支行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专夹保管。第二条 录入电子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应为按规定审核过的合法印鉴,要求公章和私章位置居中清晰盖正,对压线、印章相互贴边、交叉、重影、模糊、印油扩散、卡片折叠、卡片表面不整洁等印鉴均不受理。印鉴卡上应有经办、复核、会计主管的名章,否则不予受理。第三条 印鉴录入建库完成,录入的印鉴资料经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核对确认后,方可启用。第四条 更换预留印鉴时,原旧印鉴在电脑中从印鉴更换之日起保

7、留十天,待第十天过后电脑将自动取消旧印鉴资料。第五条 销户印鉴的处理。营业网点按规定对单位账户进行销户后,于当日抄列印鉴销户清单,送支行会计部门建库录入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按清单抽出纸质印鉴卡,并将清单及纸质印鉴卡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返回营业网点。第二章 印鉴卡数量及传递第六条 启用电子电子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客户开户应提供3张印鉴卡片,并按规定进行编号、登记,9在加盖骑缝章后,一张开户行留存(装入开户资料袋,由会计主管保管),一张送交管辖支行建库,另一张返还开户客户。第一条 预留银行印鉴的传递。营业网点对经过审核的印鉴卡上交管辖支行,

8、抄列印鉴卡移交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章、经办人和会计主管名章;将印鉴卡和移交清单装入信封封存,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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