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改部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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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令第37号,针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修改添加进了2010版本,整合成了2011版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5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实施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9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2、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记者:为什么要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发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非常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从而更加严密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

3、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记者: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5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职责。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五是对水淹

4、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记者:为什么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多次强调煤矿井下探放水必须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赵铁锤:据统计,近几年发25生的水害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造成的,如:未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违规使用煤电钻探放等,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因此,修改后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5、、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修改后的规程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记者:对新建矿井和基建队伍的防治水工作有什么要求?赵铁锤:近年来,新建矿井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淹井事故。为此,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必须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当25建好永久排水系统。基本建设矿井的施工队伍也要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专用探放水钻机,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时,必须针对揭露的水文地质情

6、况,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记者:如何将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落到实处?赵铁锤: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修改后《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将其纳入煤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二是各煤矿企业要组织从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管理人员逐条进行学习和讨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工作。凡存在水害隐患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达到要求;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矿井安全。三是地方各25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7、、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进行整改达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水害严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水害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对于重大未遂水害事故,也要认真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原条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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