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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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扶助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后,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并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的行为。  第三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

2、、适度救助、稳健运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救助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

3、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第五条市民政局是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并将核定审批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分类提供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定和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负责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中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的结算管理工

4、作;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救助情况送市民政局。  第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负责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对象中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的结算管理工作;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救助情况送市民政局。  第九条市总工会负责核定特困职工对象,并将核定审批的特困职工对象花名册提供给市民政局。  第十条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正确使用,坚决遏制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

5、,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重点优抚对象;  5.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对象;  6.因患大重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经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城乡居民。  第十二条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基金。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十三

6、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方、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对象,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当年可申领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  第十四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年度自负医疗费10000元以下的,按照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1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

7、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第十五条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年度自负医疗费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6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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