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质发〔2013〕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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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质发〔2013〕6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省直管县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农标中心、省标准化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经7月1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9月3日-23-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

2、、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组织草拟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3-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

3、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指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归口单位。第五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年初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省直管县)级

4、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公开征集地方标准计划。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第九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3-(一)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    (二)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三)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及电子文本(附件3);(四)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十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

5、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公示结束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并下达地方标准计划。第十二条地方标准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三条需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6、23-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各申报单位按照下达的地方标准计划组织实施,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第十五条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4)及有关附件。第十六条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三)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审

7、查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发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23-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十九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必要时,申报单位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报送标准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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