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著作权规则——从权利限制角度看媒体对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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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与著作权规则——从权利限制角度看媒体对作品的使用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媒体的概念,本文所说媒体主要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络媒体(前四种媒体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都有规定,后一种则没有出现)。实事求是的说,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媒体享有特殊的地位。这种特殊地位在外观上表现为媒体对作品使用的广泛的自由度,它在制度上直接来自著作权法特别授予给诸媒体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权利,在实质上则来源于媒体所独具的信息传播功能与社会公众基于宪法的获取社会信息的基本权利的契合(当然还有其它因素,但笔者认为这是

2、最重要的)。因此,媒体必须首先搞清楚:媒体对作品的较为自由的使用,并不是因为媒体的特殊的地位,恰恰相反,是公众的合理需求和法律的特别许可造就了媒体的较为广泛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媒体特殊的地位。同时,也正是由于公众合理需求的有限性和法定许可的相对性,媒体对作品使用的自由度必须被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公众与版权人利益的平衡。网络媒体则是特殊中的特殊。每一次传播技术的变革都会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则产生冲击,而网络传播技术(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产生和发展甚至曾一度让许多人相信我们不再需要什么著作权法了,真正

3、的“自由使用”的时代已经来临。现在看来,这些人显然是有些过于激动了!但冷静下来之后,我们仍不得不承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规则虽然不可或缺,但注定要与传统版权规则(包括权利限制规则)有所不同。并且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规则总是跟在技术的屁股后面紧追慢赶,我们不得不密切关注这种革命性技术随时会对著作权法则提出的种种挑战!(一)还是从时事新闻说起。首先要说明的是,时事新闻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页.(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事实上,有着169个成员国(地区)的《保护文

4、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8同样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我国是该公约(包括最新文本)的成员国。也就是说,不对时事新闻进行版权保护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对于时事新闻的含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是这样规定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种“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基本原因在于其表达的“唯一性”或“有限性”。即同一条新闻被用简单的文字将其事实作为消息反映出来,其他的人要报道该新闻事实时,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版权法如果要对这种表达进行

5、强制性保护,将会极大地妨碍信息的传播。作为平衡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版权法,显然不能容忍这种“信息垄断”。这里应当明确版权法理论(并且被多个著作权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的一个常识性问题: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理念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理念本身。比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任何人都可以去说明、表述、描述这一理论,不能因为它是爱因斯坦的,别人就不能用。但如果有人写了一本描述相对论理论的书,他就对他的书(表达,而不是作为物存在的书籍本身)享有了版权,其他人,包括爱因斯坦,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他享有版权的书。这就是版权。唯一表达的标准不仅能够划分受

6、版权保护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界限,而且对于判断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受保护部分和不受保护部分也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大家熟悉的中小学教材是受版权保护的,但并非其中的所有内容都是受版权保护的。原因就在于教材中的许多知识都是大家公知的公理。这些知识基于特殊的教育目的和特定严谨的内涵,在他们被写成教材内容时,作者所能够使用的表达方式或手段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不管由谁来写,都要用同样的描述,比如勾股定理。如果版权法要对这种表达也进行保护,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也正是基于上面的原因,我们仍需进一步厘清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外延。作为“单纯事实消息”,即新闻,所谓

7、的3W或5W要素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唯一的。完全基于3W或5W的报道不仅符合新闻文体的标准,也符合版权的“唯一”页.标准。即记者或报刊对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不可能是互不相同的。否则就不是新闻了,大家也用不着为了争新闻弄得头破血流。反过来说,如果一份报道不仅仅是“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详述、描述或综述等,这时的报道可能就会超出“纯新闻”的水平,而达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高度,从而享有版权。比如“新闻故事”等。(郑成思《版权法》)在个案中,对于是否是时事新闻不会从作品或者作者的自我标称来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性因素。

8、综而言之,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而版权法中的时事新闻一词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不可等同于所有的新闻作品,更不可等同于“发表于新闻媒体中的作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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