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方反悔

买卖合同买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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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买方反悔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二审败诉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  为保护交易安全,二审败诉  云南亮剑律事务所刘荣广律师  导语:王芳与陈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卖方王芳及丈夫吴斌以虽然签订买卖合同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并未取得房屋产权权并且签订买卖合同未经过共有人吴斌的同意,且在共有人知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买卖该该房屋并明确表示愿意退回陈红已付30万

2、房款,据此向法院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陈红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保护交易安全,一审二审均驳回王芳及丈夫吴斌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反诉人(本诉被告)陈红的反诉请求,卖方败诉。  案情回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王芳与吴斌于1995年8月15日登

3、记结婚系夫妻关系。XX年10月5日王芳与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约定由王芳向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昆明市某某小区XX号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130㎡,售价万元,于XX年1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王芳依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XX年10月3日,王芳与陈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王芳将昆明市某某小区XX号房屋出售给陈红。房屋售价  51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买卖合同后陈红立即支付房款30万元,余款在更名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同时双方约定,王芳必须配合陈红,办理过户手续,并把供所需要的各种证件,保证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能

4、向房屋提出权利主张。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双方约定的成效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陈红支付王芳房款30万。XX年12月,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公司通知购房人接房,其后原告办理了接房手续,同时交纳了本争议房屋的配套费、税费等费用。  诉讼经过  (一)卖方反悔,卖房人反成被告。  XX年3月30日,王芳及丈夫吴斌以王芳与陈红签订1、《房屋买卖协议》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2、同时也为征得共有人王芳丈夫的同意。据此王芳夫妇向昆明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芳与陈红于XX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按照

5、“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法院向被告陈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XX年10月3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协议并协助反诉人办理过户手续。  (二)一审法院审理,判决。  经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对王芳与陈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均无

6、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芳以个人名义与陈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1、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法院审理认为,用于买卖的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违法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买卖的规定,但是此规定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所以未取得产权证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2、作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没有夫妻一方的签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

7、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王芳未经共有授权或书面同意而与陈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此法官从价值取向、生活经验之考察、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处分权的规定等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认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特别是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对于第三人陈红来说,不论客观上还是主观均无法知道是否该处分行为只是个人的意思表示,故王芳夫妇负有举证证明陈红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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