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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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一条无效  篇一: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债法期中作业  论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案例分析)  法学一班仲云云  案例:某对夫妻以夫妻共同名义购买一栋房子,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要求查看房屋登记簿,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妻子知道此事后要求撤销该合同,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谈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

2、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这对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按照物权法规定应为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或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时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将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而在丈夫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丈夫为无处分权人,该合同的效力适用于合同法的第五十一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

3、、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一条无效  篇一: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债法期中作业  论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案例分析)  法学一班仲云云  案例:某对夫妻以夫妻共同名义购买一栋房子,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要求查看房屋登记簿,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妻子知道此事后要求撤销该合同,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谈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这对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按照物权法规定应为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处分

4、共有物或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时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将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而在丈夫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丈夫为无处分权人,该合同的效力适用于合同法的第五十一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若无处分权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5、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妻子没有予以追认,并要求撤销此合同,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得到追认。在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没有获得追认时,为促进交易,维持经济安全,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该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看房屋登记簿,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而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所以,该效力待定的合同不符合使之有效的条件,因而为无效合同,妻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理解。一:合同行为是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

6、是指为当事人以形成债权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其客体是物权,即为请求权。签订合同为债权行为,即为负担行为。负担行为中,仅引起债权的变动。即合同签订后,负担行为只产生对对方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它不以行为人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为必要,在行为人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时仅产生违约责任。  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产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其客体为物权,即支配权。物权行为行使的前提条件为行为人需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若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则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的行为。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

7、,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法理角度来讲,合同行为既然为负担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为必要。在本案中丈夫对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分权,他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而不能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使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无法实现,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认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时存在合同为有效合同,而从现行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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