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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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恶意串通  篇一: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案情】  A因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B

2、等人借款共计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A私下与其兄C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C,并将办证资料中“A”的签名划去,改为“C”,后C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A唯一的固定资产。B等人以A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与C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分歧】  对于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观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

3、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恶意串通  篇一: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4、。  【案情】  A因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B等人借款共计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A私下与其兄C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C,并将办证资料中“A”的签名划去,改为“C”,后C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A唯一的固定资产。B等人以A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与C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分歧】  对于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观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

5、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行为有效,理由是:A与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物是合法财产,且受让人已取得产权证书,转让行为已完成。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行为无效。理由是:A为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致B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

6、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与B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无效行为。  一、“恶意串通”的含义。包括《合同法》在内,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

7、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

8、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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