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志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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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席志国合同法  篇一:XX年法教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一二三章讲义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

3、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

4、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

5、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依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所作的分类。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

6、分类。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

7、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  1.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  2.免责条款必须提请对方注意,应对方的要求必须加以说明,

8、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4.疑义解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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