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未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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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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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承包合同未约定期限  篇一: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XX年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协议,原告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290元为被告安装两栋厂房的钢结构。双方约定两栋厂房竣工验收后,被告5天内给付总造价的95%,余款1年内付清。XX年2月,第一栋钢结构竣工验收。XX年7月,被告因

2、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正在安装的第二栋钢结构工程因此停滞。XX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及利息。经查两栋厂房钢结构工程价款共计85万元,安装期间被告支付原告37万元,余款48万元至今未付。该厂房现已依法拍卖。  [分歧]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即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承包人对该拍卖的价款方能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在XX年2月就已竣工验收,到现在已达2年之久,故原告刘某对该厂房

3、拍卖所得价款不能优先受偿。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于XX年2月已竣工验收,但由于原、被双方长期未结算,导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工程价款无法确认,亦无法行使优先权。现原告在法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其优先权应得

4、到法律的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一是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的期限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

5、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非工程价款确定之日,亦非工程价款到期之时。那么当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或者未到期之时,承包人怎么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而对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孰不知,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更为复杂,涉及数额较大,在工程竣工后,往往需要验收、结算等程序,方能确定其工程价款,而当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之时已远非工程竣工之日了。因此机械地将承包人对工

6、程价款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界定为竣工之日,将会导致承包人最终无法行使优先权,并使该法益束之高阁。而对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是否存在超越法律之嫌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协议,并约定当两栋厂房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5天内给付总造价的95%,余款1年内付清。现承包人原告  安装的第二栋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因发包人被告被刑事羁押而停滞,且双方诉前未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原告在工程价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7、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故笔者认为,虽然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在XX年2月已竣工验收,但不能简单地将原告的优先权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二是原告诉求属“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于XX年2月

8、起诉,要求被告偿还48万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其主张没有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并未违反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诉,原告对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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