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制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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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章都市区外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第一节都市区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都市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当制定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制定程序(一)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二)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三)论证、审查、审议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听取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草案。并将规划草案

2、在当地媒体、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城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梳理汇总。2、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市级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3、市规划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经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4、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审议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进行

3、修改,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四)报批、审批1、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报送规划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五)公布1、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市规划局,并发送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3、市规划局负责将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四、规划的修改(一)修改规划的前期工作1、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修改区县城乡总体规

4、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修改规划的报告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拟修改的内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之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请求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修改规划的程序按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五、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编制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违反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都市区外镇总体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区县城乡总

5、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规划区以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乡参照执行。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三、制定程序(一)委托镇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二)论证、审查、审议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初稿提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

6、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镇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4、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三)报批、审批和备案1、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

7、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2、区县人民政府批转镇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3、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公布1、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2、镇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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