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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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

2、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

3、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

4、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

5、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

6、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

7、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

8、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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