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没写地下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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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购房合同没写地下停车位  篇一:车位产权情况说明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  物权法对于车位归属权的定义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经查阅相关资料,法律上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但并没有对此归属权作出明确界定,故小区地下车位的

2、归属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业主共有说  认为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应全体归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理由两点:  1.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应当是附属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地下车库的规划及建造目的就是为小区业主的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若开发商将该部分的所有权保留,那么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

3、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根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地下车位、车库是在房屋所占的地表之下建立的,不可能脱离土地使用权独立存在,理应随着房屋所有  权的转移而一并转给业主所有。  二、开发商所有说  1.根据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地下车位、车库系开发商是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一般并未作为分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之上,理应归开发商所有。  2.地下车库具有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应当区别于小区绿地、公共道路等共有部分,地下车库仅是

4、住宅小区配套的附属设施,而不属于公共设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附属设施必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中“规划、出售”可看出,开发商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处分权,业主仅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既然开发商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理所当然拥有该车位(库)的所有权。只有当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时,才能合法地将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  三、约定归属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

5、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下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做法体现了私法自治的要求,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车库,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对车库有效利用和管理,同时也最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小结:  故如果确定开始对地下停车位开始处置时,应提前向小区业主发布公告,限制时间范围,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则视为小区业主自动放  弃对此停车位的购买权。如公司后期将对地下车位等新项目进行处置时,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

6、购房合同中明确车位的所属权问题,以免后期对车位的处置造成影响。  篇二: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或地上车位  实质终于形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地税函〔XX〕188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XX〕33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停车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

7、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XX]47号)第十二条: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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