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生产能力核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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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概述1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1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2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3第一节自然属性3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17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18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计算20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20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23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25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27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29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34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36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40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

2、力核定66第十节八宝工业园选煤场生产能力68II第十一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检查情况72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核定73抽采达标能力核定89五、通讯系统核查情况112第十二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112第十三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核查情况114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116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116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117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118第五章问题与建议118II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本公司受八宝煤业公司的

3、委托,根据《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吉能煤炭【2012】238号文件,我单位组建了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小组,任命了核查组长,配备了有关专业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专家。本着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以严格、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矿井的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进行核查与核定。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达标煤量进行核定生产能力,并同时进行了抽采达标能力核定。通过深入现场和井下、实地考察、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和分析,按《标准》规定,以煤矿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最终的核

4、定生产能力。最终确定该矿井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本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据如下:(-)《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煤炭产业政策;(四)《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5、煤炭洗选规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63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5]1091号文);(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

6、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吉林省能源局《关于重新核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和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通知》(吉能煤炭[2010]38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

7、通知》(吉能煤炭【2012】238号)、《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1027-2006);(八)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洗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九)采用、参考了在煤炭生产建设的实践中的实测、统计、分析、经验和总结,并且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十)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一、核定主井提升系统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306.14万吨/年。二、核定副井提升系统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302.7万吨/

8、年。三、核定排水系统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305.7万吨/年。四、核定供电系统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310万吨/年。五、核定井下运输系统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470万吨/年。六、核定采掘工作面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340万吨/年。七、核定通风系统环节,确定生产能力为337万吨/年。63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八、抽采达标煤量核定结果2012年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385万吨;2013年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451万吨;2014年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3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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