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委托代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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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委托代理人责任  篇一: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第三人  篇一:李某与张某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李某与张某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

2、3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恩惠,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XX)闸民一(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

3、”、“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9月,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至新加坡的出国手续。因李某自己无力办理,故转而委托徐某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徐某约定费用为每人人民币25,000元,但该费用的具体组成并未明确。10月8日,李某先行向张某某收取费用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

4、壹万元整,予办理新加坡签证的事”。后徐某替张某某办理了至新加坡探亲签证,李某再向张某某收取余款15,000元。XX年11月22日,张某某飞赴新加坡,后于当月28日回国。归国后,因办理签证事宜,张某某与李某产生分歧,张某某于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25,000元,因该费用已转交给徐某,故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另查明,李某收取张某某25,000元后已全额转交徐某,张某某办理签证的相关费用、往返新加坡的机票款等费用系徐某支付。  原审审理中,张某某称其不认识徐某,全程均与李某本人联系并洽

5、谈出国事宜,李某及徐某对此均无异议,徐某称在签证办理完毕之前均与李某进行联系,从未与张某某直接联系过。原审审理中,张某某称其仅认可徐某支出的飞机票款、办理签证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并自愿支付劳务费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某归还17,000元,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6、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赴新加坡出国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事实,有张某某与李某及徐某三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张某某与李某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依双方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徐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共同受托人,但依据三方当庭陈述,张某某与徐某并不相识,而李某在处理系争事务的过程中均单独与张某某及徐某联系,故该辩称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委托事务的内容,但对各自的诉、辩称的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

7、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双方诉、辩称的委托事务内容均不予采纳。但李某及徐某收取张某某25,000元系客观事实,该款张某某与李某及徐某均陈述系处理委托事务的款项,故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应自该款中扣除,余款应依双方的约定处理。现徐某陈述为张某某办理签证等出国事宜,共支付各项费用11,000元,张某某对其中非正常途径办理签证所支付的费用5,000元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举证予以证明确实支出该款,法院不予认定。张某某另认可支付报酬2,0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除上述两笔款项外的余款17,000元,李某未举证

8、证明与张某某另有约定归属,应予返还。徐某辩称,余款系李某及徐某的报酬,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依据李某及徐某庭审陈述,25,000元系徐某的随口报价,亦未与张某某明确该费用的具体组成,故该辩称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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